《中国朗诵联盟会员管理条例》,是2016年10月15日中国互联网朗诵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国朗诵联盟章程》等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根据2016年10月15日中国互联网朗诵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试行)以下简称:朗诵联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朗诵联盟会员管理制度,构建互学互帮互助,促进学术交流,推动文艺发展的学术交流平台,提高文艺创作队伍素质,加强朗诵联盟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朗诵联盟章程》等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朗诵联盟会员是指承认《朗诵联盟章程》,经本人自愿申请和有关单位批准加入的社会成员。
第三条 朗诵联盟会员入会,必须由朗诵联盟成员(会员或会员以上职务)推荐,按本条例对申请入会者进行严格考察。
第四条 申请入会者须在朗诵联盟网站或微信平台发表作品三次以上、且思想品行端正无精神病史的文艺爱好者、专业文艺创作者、文艺教研人员和媒体出版从业者,要求申请入会者文艺功底扎实,在省级或全国文艺比赛等评选活动中,有作品入选获奖的申请者优先获得入会资格。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可使用朗诵联盟会员身份的权利,可使用朗诵联盟统一会员名片;
第六条 会员有选举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联盟事务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创作的作品享有在朗诵联盟微刊及附属平台优先审核发表的权利;
第八条 对朗诵联盟中举办的活动,具有优先参与权、协办权;
第三章 会员的义务
第九条 不得发布涉黄、暴力、迷信、攻击国家政党等不良信息;
第十条 不得利用会员身份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 拥护并遵守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拥护并遵守朗诵联盟章程和条例、规章等制度;
第十三条 服从朗诵联盟的一切决议,经常参加朗诵联盟的生活和活动;
第十四条 按照朗诵联盟每年提议的创作选题,创作对社会发展有贡献,能解决社会问题的纯文艺作品;
第十五条 推动文艺创作人才建设战略,不断地挖掘和培养文艺新人,积极宣传朗诵联盟,积极推荐文艺创作人才加入朗诵联盟;
第十六条 积极维护朗诵联盟的良好形象,不得有损害联盟形象的行为;
第十七条 联合所有文艺创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为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中华文化繁荣发展,为中华民族之崛起而研究创作文艺;
第十八条 团结所有“最纯粹、最仁爱、最理想、最奋进、最担当”的文艺领域人士;
第十九条 共建中国“最爱党、最爱国、最拥军、最利民、最科学”的联合征稿平台;
第二十条 营造中国“最学术、最权威、最新颖、最思想、最时尚”的原创文艺门户;
第二十一条 联合各大协会组织、报刊媒体、企业事业和杰出的文艺创作教研人员,互学互帮互助,促进学术交流,推动文艺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为营造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当代新锐文化并存的多元化交流平台而努力奋斗;
第二十三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努力奋斗;
第二十四条 网站增设会员信息查询系统,登录网站在搜索框输入会员编号即可查询。
第二十五条 批准加入朗诵联盟的会员对于朗诵联盟每日推出的朗诵及文章作品,必须转发,长期不转发朗诵联盟推出的作品者,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具有直接推荐会员加入朗诵联盟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理事单位具有按名额直接保荐专职文艺创作者破格加入朗诵联盟的权利;
第五章 会员的管理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对推荐发展的会员负有连带责任,需按本条例协助朗诵联盟对会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具有评选年度“优秀朗诵家”的权利。超过该权利范围的奖项需推荐报批朗诵联盟,不得越权评选。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在自身管辖范围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朗诵联盟章程》等制度的会员,拥有警告、严重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处分、除名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理事以上单位在自身管辖范围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朗诵联盟章程》等制度的会员,拥有警告、严重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处分、除名、永久除名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朗诵联盟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修订需通过朗诵联盟理事会讨论。
第三十四条 朗诵联盟为网络互动平台,非实地协会社团组织。会员信息朗诵联盟网站可查,无纸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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